(1)委託勞務承攬非工程定作承攬。
(2)與純勞務服務採購不同,建築設計為勞務承攬,建築藝術著作與工程技術之結合契約書。
(3)計價是依據總價承攬、總指標設計要求,或是規模大小作為設計基本要求,作不同契約書總價一定比率為報酬。
(4)建築師設計承攬建築範圍包括監造者,在工程契約是否構成「聯合承攬工程」,是能否共同享有法定工作物抵押權依據。
(5)共同承攬是勞務費用還是工程採購費用,會計帳目是有區別的,契約要約定清楚,但分開就不能是共同承攬工程。
(6)違約金計價是否包括建造責任要規定清楚,否則不能直接包括在工程履約違約金計算範圍內。
(7)保固期間是否包括變更設計費用,要視工程採購契約是否有特別規定。
(8)逾期是以日為單位計算違約金,還是全額上限為懲罰性違約金,要在工程契約書特別約定。
(9)仲裁管轄法院管轄地是以公司所在地與標的物所在地約定擇一,未約定者以主仲裁人執業地為管轄地。
(10)仲裁是否視為調解程序的法院判決,其仲裁必須以標的物所在地仲裁效力為限,才能賦予訴訟合法管轄強制執行效力,否則就要法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