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請託或關說所涉及法律責任實務解析
壹、引言
請託關說乃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除營造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有效率、分層負責而且兼具興利防弊之採購作為,然為促進廉能之採購風氣,有效遏阻及避免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採購法亦有如陽光法案之具體表現條文,即為「利益迴避及採購請託或關說之處理」規定。 次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八條訂明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載明其中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再查採購法第十六條文訂明: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第一項】。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二項】。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第三項】。另於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第一款】。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第二款】。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第三款】。
上開涉及採購事務執行有關者,概有採購倫理準則訂頒之禁止行為,即採購人員應不從事亦不接受請託關說;不得要求有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饋贈、招待、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等等。另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可能來自學界或專業人士,部分非具有公務人員或公職人員身份,但其執行採購評選事務時即有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務員之身份。因此,有關採購法中「利益迴避、請託或關說」之限制不得不察。
貳、議題 一、辦理採購涉及請託或關說相關法令條文? 二、法院判決案例研析。 三、主管機關類案函示。
參、解析說明
一、採購法涉及利益迴避法令條文?
(一)採購法 第十六條(採購請託或關說之處理)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二)採購法施行細則 1.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2. 第十七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條) 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第4點) 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五)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七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四、妨礙採購效率。 五、浪費國家資源。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八、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一○、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一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一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一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一四、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一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一六、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一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一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一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六)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八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二、法院判決案例研析
藉由法院之刑事判決案例,了解涉及採購法有關『請託或關說』效力之主張,及法律見解,以避免犯下相同之錯誤,造成人力、財力、或者是物力之損失,例某機關辦理「辦公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等採購案,案例分析如后: 【事由】:緣某機關辦理「辦公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案」,於93年8 月16日由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技士○○○簽請以統包方式辦理,並經縣長被告寅○○於93年11月2日批准,預算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嗣該案於94年1月4日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以90萬元得標,新竹縣政府並於94年1月24日與※※公司簽訂「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合約。被告寅○○為求於94年12月3日舉行投票之新竹縣縣長選舉中蟬聯,乃採取與縣議員及鄉長候選人搭配參選以相互拉抬聲勢並交換樁腳及票源之策略,在新竹縣寶山鄉選區,則欲爭取該選區縣議員候選人即被告戊○○(4連任議員)及鄉長候選人◎◎◎(縣議員轉換跑道)與其搭配競選,以取得2人在寶山鄉之票源。被告寅○○為拉攏政黨傾向為無黨籍偏民進黨之被告戊○○,均明知被告戊○○係對於縣政府預算執行負有監督責任之縣議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不得與受其監督之機關即新竹縣政府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復均明知政府採購需依公平、公開之程序,且政府採購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竟仍違反上揭利益迴避、實質比價及公平、公開採購程序之法令規定,先於94年4月間,在不詳地點,由被告寅○○接受被告戊○○因同意搭配選舉之對價要求,將其所主管之「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預算金額11,024,367元,交由被告戊○○主導特定廠商得標承作,復指示承辦單位主管被告丑○○、被告丙○○配合辦理,以期使被告戊○○及其所推薦指定之特定廠商從該採購案中獲取不正利益,作為爭取被告戊○○支持其及與◎◎◎搭配競選之代價,而謀議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違背法令,圖自己與被告戊○○及其渠等指定廠商之利益。
(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矚訴字第1號) 【判決主文】 寅○○、丑○○、丙○○、戊○○、庚○○、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子○○、◎◎◎◎股份有限公司、己○○、丁○○均無罪。 【判決要旨】 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須以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不法利益者,為其構成要件。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寅○○、丑○○、丙○○、戊○○等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乃以被告戊○○有主導指定比價廠商而謂之,查公訴人所指被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及政府採購法第16條「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之規定。惟關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係以與受監督機關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為要件,然本件被告被告戊○○或被告被告戊○○經營之◎○公司並未參與系爭採購案,自無交易行為可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惟該條所謂評選應係指同法第94條經評選委員會之評選者而言,本件新竹縣政府OA採購案係依同法第93條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不生評選問題,自無違反同法第16條之可能,就此部分尚不成立公務員圖利罪責。另,本件新竹縣政OA傢俱採購部分指定比價廠商,使得以參與本件新竹縣政府OA傢俱採購案比價,其得以參與比價競標,即並非當然可與取得本件採購案的利益同視,且又未因此有何期待利益可言。則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主導指定比價廠商」按上所述,自非圖利罪所規範之不法利益。另查,新竹縣政府就本案OA傢俱採購案本即可任意指定任何一家「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廠商進行「比價」,新竹縣政府就指定廠商行進比價擁有完全之決定權,且本件◎◎公司承辦新竹縣政府OA辦公傢俱乃是◎◎公司與□□公司競價後,由◎◎公司以底價較低而得標,並無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或□□公司及◎◎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情形,已詳如陸、柒所述,且依公訴意旨亦無◎◎公司、□□公司支付被告戊○○或被告寅○○、丑○○、丙○○任何利益情事,自難認被告寅○○、丑○○、丙○○、戊○○有自被告◎◎公司、□□公司圖取不法利益之情形或使被告◎◎公司、□□公司取得不法利益之情形。本件既未圖得不法利益,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構成要件未合。綜合上述,實查無任何事證可證被告寅○○、丑○○、丙○○、戊○○有共同為該當於圖利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本件◎◎公司承辦新竹縣政府OA辦公傢俱乃是◎◎公司與□□公司競價後,由◎◎公司以底價較低而得標,並無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或□□公司及◎◎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情形,已如前述,則被告寅○○、丑○○、丙○○、戊○○4人自應認不該當圖利罪或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證據,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既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即無從使本院為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人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之犯行,參照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既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2)小結: 採購法第16條「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之規定。惟關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係以與受監督機關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為要件,然本件被告被告戊○○或被告被告戊○○經營之◎○公司並未參與系爭採購案,自無交易行為可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惟該條所謂評選應係指同法第94條經評選委員會之評選者而言,本件新竹縣政府OA採購案係依同法第93條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不生評選問題,自無違反同法第16條之可能,就此部分尚不成立公務員圖利罪責。 採購既是單純的依中央信託局共同供應契約而指定廠商,自無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證件投標情事,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後段構成要件尚有未合,實難遽以該二罪相繩。
三、主管機關類案函示
(一)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以提升採購人員之清廉度【工程企字第09700421010號函】。
(二)對未於招標文件公告評選委員名單之採購,宜提醒評選委員如遇有與受聘(派)擔任評選委員之採購有關之請託、關說、行賄、施壓等情形者,應即時通知招標機關,以利適時為必要處置【 工程企字第09900208060號函】。
肆、結論與建議
政府採購程序中,廠商對於招標文件之內容不清楚或有疑義,甚或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已提供有可向機關提出疑義、異議及向主管機關提申訴救濟管道。因此,法制社會之權益主張當依照法定程序所辦理。
廠商為爭取機關採購標案承攬權,宜循法定程在公平競爭機制下取得承攬權,該標案執行方能無後顧之優,萬萬不可採請託關說方式,透過民意代表或有權決定之主事者,影響標案決策;另請託關說,對機關或採購人員均會造成一定程度壓力或干擾,亦恐影響標案遂行,尚非屬解決爭議或權益主張之正確管道。查上開法院判決案例中,明顯了解所謂「請託關說」之法律見解,因此,各級採購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關說或請託情事,保持超然公正立場,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倡行「依法行政」之要求,嚴禁避免因違反法令規定,肇致觸法情事。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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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鍾昌賜
佛光大學管理碩士
曾任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稽核委員兼執行秘書
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採購法專業人員訓練合格師資,曾受聘在東海大學、文化大學、中華大學、清雲大學、國防 大學、中油公司、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擔任政府採購法、採購錯誤態樣、採購實務 等課程之講座
連絡電話: 0937-963-999
mail: doris565@ms16.hine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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