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高速公路,開始實施E-tag全面電子化收費系統,並且開始資遣所有原有約近千名的各地收費站收費員,造成這些收費員因為失業及生活安置問題,屢屢向交通部陳情抗議與遠通的安置合約權宜問題,並要求在遠通無法安置所有收費員的情況下,改由政府安置這些收費並給予損失的補償。在交通部與遠通議約實施E-tag全面電子化收費系統,交通部對遠通的競標採購契約附帶條件,就是負責安置全部的收費站收費員的工作,而遠通也做出了這項承諾,沒想到遠通因為實施E-tag全面電子化收費系統,所需要的客服人力素質必須在大學以上,且熟悉相關電腦作業系統操作,但是這些作業員多數只有高中學歷,當然無法符合得標廠商遠通公司的人力素質基本要求,而這也是訂約當時所沒有想到的問題。
在政府採購契約適用的法律基礎上,遠通對於僱用安排收費站收費員的承諾,如果只是雙方意向書而不是屬於政府採購契約書條寬約定本身,那麼基本上就很難說遠通是違約的,因為採購開標當時或以後簽約時的意向書或備忘錄,在政府採購法的契約效力中並沒有強制履約效力。但是如果是在採購開標前所簽(議)訂立附帶條件,那麼在僱用收費員人事成本計價上,基本上其轉至安排就業的資格要件適任與否?就是遠通公司在人士素質上的要求問題,而這一項要求就涉及了人事費用的計算高低的問題,也就是說遠通公司會因為人事成本可以高估,而增加其對於履約能力的公司盈餘收入,而這一項計價如果又是在採購過程中,由遠通公司自行訂立的招標條件,那麼交通部或高公局就沒有辦法在招標中,要求改以較低階的人力素質僱用而降價採購價格,所以基本上如果是採購前對於招標規範訂立時的要求,那麼顯然未納入或處理好這一項附帶僱用收費員的人力轉置,就是採購政策上一個嚴重的失誤。
今日交通部之所以無法對遠通公司,以不履行安置收費員人力要求按採購契約處罰,可能是上述在契約規範及履約過程中的問題,所以今日收費員要求政府負擔後續完全安置工作權益問題,基本上收費員的僱用契約在勞基法如果是長期僱用的話,政府在解僱超編人力的案例上並不是沒有先例,例如:超編工友移撥安置到退休為止,捷運局臨時派用人力還特別立法任用,還可以轉任並比照正式公務員待遇並且至退休為止,基本上報導所稱的怕會發生惡例,基本上是因為上千人難於安置及處理的問題,沒有政府官員或立法院立法委員願意爭取,所以基本上只是學運人士在支持而已,而立法機構只是忙於爭鬥無暇接案,所以才會導致這些收費員一再向交通部陳情而未果。基本上個人對於選票基礎的弱勢收費員感到遺憾,也對高公局則回應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採訪所述,政府機關若開此先例,可能會引發通案援引比照的問題,也不可行。對於這一段話感到非常不解,也許是為處理層級不足,或者上級不願意面對及處理,因為E-tag全面計程電子化收費系統,如果因為這個問題要處理違約問題,當然這是有待更進一步了解,否則那這一件代誌就更大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