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如何參與政府採購實務解析
壹、引言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無非是希望以合理之價格,如期、如質、如數、如地買到所需標的,滿足施政目標;然採購作業其程序涉及法令要求與約束甚多,各級採購人員當應恪遵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及其相關規定據以憑辦。爰於本法第九十五條定明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訂頒了「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希藉由採購人專業之訓練,成績合格者分別取得基礎訓練或進階訓練資格,其目的即為提升採購作業品質及避免有一個法條各自表述之錯誤情形發生,衍生採購爭議及糾紛。
但採購交易行為及標價又與承商後續履約有其相關連性,如價格不合理,恐迫使參標廠商一再減價,致使其毫無利潤下承(售)攬,則易造成履約品質欠佳及履約爭議,其結果相信也絕非大家所樂見,故機關辦理採購如何將納稅大眾的錢用在刀口上,則是每位採購人員應有的責任,爰須了解政府採購程序外,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如此,方能成為真正的採購專業人員。
就投標廠商而言,於機關公告網頁上查知有承(售)攬能力之標案起,如欲參與者,即應熟悉其招標文件及其規範,並對其所律定之投標須知、招標、開(決)標作業程序或其他要求,絕不可掉以輕心,當須持全力以赴之管理作為實事求事參與,熟稔善用法令賦予廠商參標之權,並有步步為營的風險意識,尤其是投標標價計(估)算更應慎重,絕對不可有先搶下標案再說之心態,當須有合理利潤參與標案競價,並於承接標案後,殷實履約,如期、如質、適量交付採購標的,營造契約雙贏。
筆者願以經驗分享,廠商獲知機關有承(售)攬能力之標案公告起,領標、備標準備、投標、機關之審標、比減價格應有之觀念與基本權益主張,以有效爭取契約承承(售)攬權。
貳、投標廠商參標應有之正確觀念
參標,係取得標案承(售)攬權之途徑,茲就參標應有之正確觀念與權益主張解析如下:
一、領標:
(一)機關辦理採購,除限制性招標不經公開評選、公開徵求優勝廠商之標案外,餘各項採購標案,均會刊載於主管機關「政府電子採購網」內。
(二)因此,投標廠商如於機關公告網頁上查知有承(售)攬能力之標案,如欲參與者,可採電子領標或至機關辦公處所洽領或購買。
(三)權利主張:標案如因機關公告內容過簡,涉有「錯誤採購態樣」六之(四)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例如:漏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以「詳招標文件」一語帶過)。致使投標廠商購買標單後,無適格之情形者,可依主管機關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89)工程企字第號八九○一四五四四函示,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向原發售招標文件之機關申請退費。
二、備標準備
(一)應熟讀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及其規範,並對其所律定之投標須知、招標、開(決)標作業程序或其他要求。
(二)如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招標機關首長有本法第15條(廠商不得參與機關採購)及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情形者,應放棄參標,但如為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經機關報奉主管機關核定者除外。
(三)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註:機關以書面答復前述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四)投標標價計(估)算更應慎重,除保有合理利潤外,應殷實報價以維權益,另『投標標價』絕不可犯有下列錯誤; 1.高於公告之預算。 2.高於公告之底價。 機關均會於投標須知內載明,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上列情形之一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五)押標金,其額度及繳納方式當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惟如涉有後續履約係採「分批交貨、分批驗收合格、分批付款、分批退還履約保證金者」,建議投標廠商可將原為一張面額押標金,改依批次總額多張方式繳納,屆時得標承(售)攬,機關依本法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處置時,對得標廠商較為方便,且各批次履約完成分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可免去換單之困擾。 註:如因涉有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依法應扣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但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其不予發還之金額應依個別項目計算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第2項】。
(六)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機關擬訂之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
(七)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八)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三、投標:
(一)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故投標廠商應確遵機關公告之「時間」與「地點」,採行郵遞方式或現場投遞方式參與。如逾時寄達或逾開標作業時間者,將遭致機關以「逾時寄達」及「逾開標時間」之由,以不合格標論處,因而喪失參標權。
(二)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三)承上,一般機關均已參用主管機關投標須知範本,故採郵遞方式投標廠者,訂明參標廠商有本法第六十條「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之適用(指投標廠商未出席開標者,視同放棄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之權利)。
(四)廠商投標代表,機關原則均有限制人數,概以兩員為原則(但特殊案件除外,如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之簡報作業等),因此,公司遴派之投標代表絕不可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或以同一家公司職員分別持不同公司文件參標,以求達法定家數,續行開標或圍標之企圖。
(五)上開作為,已涉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之適用,故投標廠商應予警惕。
(六)除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可依本法第三十三條允許廠商可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者,餘開標前無補正之適用。
四、機關審標階段
(一)如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經審查有二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概會援引主管機關於民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函示,以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其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之嫌疑者,並移送檢調機關處理。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三)同一標案,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案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如於開標前發現違反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如於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但如有主管機關民94年5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3790號函示「關於隸屬同一金控公司各自獨立營運之產物保險公司及人壽保險公司,就同一採購標案分別投標,而二保險公司,如各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之適用情形」。
(四)雖屬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上述情形,已涉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規定情形,投標廠商自不可犯此錯誤,逾越法令規定。
五、比減價格: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在2家以上者: 1.訂有底價之採購: (1)優先減價:最低標價 (即指首次之報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如貴公司為該最低標廠商,則擁有優先減價權(如最低標廠商有兩家以上者,同時適用); a.故於減價時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不得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主管機關民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五○○○六六四二○號函】。 b.但如首次之報即為貴公司所能提供之最低價格時,可於優先減價時書明不再減價或放棄。 (2)重新比減價標:優先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招標文件已載明限制廠商比減價格之次數為1次或2次者,從其規定。投標廠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a.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或經機關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而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視同放棄者,投標廠商即喪失後續比減之權益。 b.但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已逾貴公司所能提供之最低價格時,可於比減價時書明不再減價或放棄。 c.比減價結果在底價以內時(包括平底價),除有本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機關應即宣布決標;得標廠商可於是案決標紀錄查知。 d.比減價格後,僅餘貴公司乙家廠商可茲再行減價時,即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主張權益,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必須接受。 e.比減價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已表明不願再減價,或減價次數已達3次或招標文件所定比減價格之次數為1次或2次,而其報價仍超過底價者,機關將以廢標方式處理。 f.但比減價結果廠商報價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且未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者,屬行政裁量權範籌,不予討論。 (3)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a.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由機關逕行抽籤決定之。 b.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未訂底價之採購:除小額採購外,機關會成立評審委員會; (1)最低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會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如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即為決標對象)。 (2)優先減價:評審委員會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5條第2項提出建議之金額後,如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先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如貴公司為該最低標廠商,則擁有優先減價權(如最低標廠商有兩家以上者,同時適用); a.故於減價時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適用同上主管機關民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五○○○六六四二○號函之規定。 b.但如首次之報即為貴公司所能提供之最低價格時,可於減價時書明不再減價或放棄。 (3)重新比減價標: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先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招標文件已載明限制廠商比減價格之次數為1次或2次者,從其規定。投標廠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a.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或經機關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而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視同放棄者,投標廠商即喪失後續比減之權益。 b.但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已逾貴公司所能提供之最低價格時,可於比減價時書明不再減價或放棄。 c.比減價結果在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機關應即宣布決標;投標廠商可於是案決標紀錄查知。 d.比減價格後,僅餘貴公司乙家廠商可茲再行減價時,即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主張權益,以書面表示減至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e.比減價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已表明不願再減價,或減價次數已達3次或招標文件所定比減價格之次數為1次或2次,而其報價仍超過底價者,機關將以廢標方式處理。 (4)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a.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由機關逕行抽籤決定之。 b.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
1.訂有底價之採購: (1)如有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獲機關通知或招標文件預先訂明減價次數。 (2)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主張權益,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機關則應予接受。 (3)減價結果在底價以內時(包括平底價),除有本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機關應即宣布決標;投標廠商可於是案決標紀錄查知。 (4)減價結果,如貴公司已表明不願再減價,或減價次數已達限制次數而其報價仍超過底價者,機關應予廢標。 (5)但比減價結果廠商報價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且未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者,屬行政裁量權範籌,不予討論。
2.未訂底價之採購: (1)最低標價合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機關會成立評審委員會,委員會會先審查廠商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如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即為決標對象)。 (2)如有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獲機關通知或招標文件預先訂明減價次數。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減價時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此時即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主張權益,書面表示減至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機關應予接受。 (4)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機關辦理減價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 (5)減價結果,如貴公司已表明不願再減價,或減價次數已達限制次數而該報價仍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機關應予廢標。
六、「總標價偏低」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權益主張
(一)「總標價偏低」或「部分標價偏低」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9、80條認定。
(二)機關必恪遵主管機關訂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適用之標案,除非經該機關自我檢討其底價訂定有偏高情事,或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可排除適用外;餘他案須藉由投標廠商期限內之說明,該說明如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故於機關要求限期說明時,應極力爭取機關認同;說明參考如下
例: 本公司係屬殷實誠信之廠商,多年來承(售)攬各政府機關標案,除報價合理外,均能依約如期、如質、如數交付,並經驗收合格在案,履約品質可受公斷(可列舉案名)。
另本公司現有人力資源(博士X員、碩士X、學士X員,專業人業X員,品保人員X員)、物力資源有XX設備、專業團隊均有相當豐富作業經驗,絕對有能力依約承(售)攬本案,並可確保作業品質,依約如期、如質、如數完成履約;僅因現階段經濟不景氣,需求訂單銳減,致使公司相當人力及設備已有閒置,且公司還要發放員工基本薪資,為免造成人力、物力資源浪費,造成更大損失,本公司已採取「饑不擇食」營運策略,爭取本次商機,縱然無利潤可言,起碼仍可維繫公司營運,減少虧損,故本公司願以最高的服務精神提供最佳品質。盼請 貴機關能體恤本公司經營上之困難,給予本公司承(售)攬機會。
上開說明(如確為業者心聲),如仍不為機關所能認同,堅持要求最低標繳交差額保證金時;最低標如認為是項標案有承(售)攬之絕對必要,則需如期繳交差額保證金,機關方能辦理決標作業;如最低標認為已低價承(售)攬,且會如期、如質、如數完成履約,機關不為接受又要求繳交差額保證金,是雙重損失,此時,對於機關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可不予理會,機關僅能擇決標最低標,或不決予最低標決標予次低標,並退還最低標之押標金。
七、投標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 投標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另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投標廠商對於前述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所定期限(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受理異議、申訴之機關均書明於投標須知內)。
參、主管機關類案函示
一、關於投標廠商之總公司與其分公司俱繳納押標金參加投標之情形均應不予接受。查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並無公司執照,無獨立之人格。投標時,分公司持其登記證明投標,投標行為之效力及於總公司;如本公司與其分公司就同一採購標的俱繳納押標金參加投標,等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標的提出二個標封,機關應不予接受,二個標封均不予開啟。 工程會八十八年 四月一 日(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三二四六號
二、三家投標廠商為代理商與其授權經銷商之關係,其處理方式:採購案分別出具指定用途之「授權經銷證明書」予精業及天剛二公司持以參加投標,視同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予接受,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九六六號函已有釋例。本案建議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如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嫌者,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工程會八十九年 三月八日 (89)工程企字第八九○○四六九四號
三、招標文件未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者,如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提供二種樣品並分報二種價格,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工程會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89)工程企字第八八0二二八九三號
四、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複數決標,其採公開招標分項決標者之開標決標原則。 工程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四五二號
五、投標廠商標封影本,其大小格式及筆跡雷同,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嫌,建請將上開文件及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查處,並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工程會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89)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六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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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鍾昌賜
佛光大學管理碩士
曾任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稽核委員兼執行秘書
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採購法專業人員訓練合格師資,曾受聘在東海大學、文化大學、中華大學、清雲大學、國防 大學、中油公司、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擔任政府採購法、採購錯誤態樣、採購實務 等課程之講座
連絡電話: 0937-96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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