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流(廢)標後續採購作業實務解析
壹、引言
一、各政府機關辦理採購,自需求產生後,不外乎起於研擬採購計畫,循編列預算→蒐集採購資訊(訪查規格及價格等)→提出請購→自辦或委辦→訂定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招標→廠商投標→訂定底價(未訂底價成立評審委員會)→開標(分段、不分段開標)→審標→決標→傳輸決標資料→履約管理→驗收結算→保固結案等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筆者深信,各機關辦理採購,無非是希望以合理之價格,如期、如質、如數、如地買到所需標的,滿足施政所需;然而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因採購標的需求不同,種類龐雜,承辦人員可能需兼負他項事務,又因契約相關文件資料繁多,造成契約條款不明確、不完整實在所難免。
三、在採購法令制度下,於招標階段設計有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審標、決標等任一違反法令之行為,提出疑義、異議及申訴之權益主張,以補強兼顧買賣雙方權益,但如發生上開情事,相信絕非各級採購人員所樂見,亦影響機關招標作業進行,因此,招標作業於無法順利決標,其肇因值得各級採購人員深究,更有賴於就專業立場,在符合採購法令規定及程序前提下予以解決,並減少「政府採購錯誤態樣」情事發生,以提升效率與作業品質。
貳、問題
一、機關辦理招標作業常見流(廢)標之原因探討?
二、流(廢)標後續作為應注意事項。
參、解析說明
一、首先我們應對採購法令何謂「流標」及「廢標」有所了解,前者意旨未達法定家數,致使開標作業程序無法進行者,即稱之為「流標」;後者意旨機關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辦理開標後,或邀商比價、議價,涉有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依法宣布廢標者。
二、流(廢)標之因素固然很多,絕非屬機關可於標前掌控,但機關應避免因規劃、設計、執行或對採購法令運用不洽衍生,造成流標之因素,較常見概有下列情形或「政府採購錯誤態樣」臚列事項,參標廠商望而卻步,致使首次公告後家數不足而流標;廢標則因開標後涉有本法第五十條因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或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或訂有底價標案辦理結果,比(減)價格後仍超底價(非屬本法五十三條第二項適用範圍者)或超預算;或未訂底價標案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致使機關宣布廢標。
(一)廠商資格訂定不洽(如限投標廠商於參標時就應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投標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非屬巨額或特殊採購訂定特定資格;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等等)。
(二)技術規格訂定不洽:(如今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規格訂定過嚴;目的或效果上有不當限商;公告金額以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未能加註同等品;指定特定施工方式等等)。
(三)契約條款不明確或不洽(如交貨期程過短(工期過短);保證金過高;保固期限過長;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等等)。
(四)預算編列不足:(未考慮物價波動因素,未能依主管機關工程企字第0九七00一五七四八0號函示建議,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減少履約爭議,並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瀝青、管材、電纜等),由機關提供材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
三、流(廢)標後續作為應注意事項,分述如后:
(一)查開標程序,依本法第四十五條本文後段已載明「,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指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二)承前,即然有開標作業,即應依本法施行則第51條第1項規定製作開標紀錄,但如流標時,仍則應依第2項規定製作紀錄,並應記載流標原因;如標案順利決標,即應依本法施行則第68條第1項規定製作決標紀錄,但如廢標時,仍則應依第2項規定製作紀錄,並應記載廢標原因。
(三)接續,如屬廢標後重行招標者,其原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僅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依主管機關(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五七號函示,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若然,則應視為修訂後第一次公告,等標期與廠商家數須與第一次公告相同。
(四)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廠商家數得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由招標機關決定);另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第56條】。
(五)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招標期限第8條第1項】。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2項】。
(六)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本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第2項】。
(七)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相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但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2條】。
(八)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5條】。
(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
(十)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4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
(十一)涉上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
(十二)然「久標不決」肇因,機關當應依本法第一條「.,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及採購人員倫理則第3條「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適時檢討其原因,謀求解決方案,並恪遵上開準則第7條第4款不得「妨礙採購效率」觀念與作為研處,自不能有主管機關(99)工程企字第九一00一五一五號函示:某鎮鎮立托兒所二、三樓增建工程(第三期)第七次公開招標,因辦理本案第四次至第六次招標時,係投標廠商未達法定三家而予流標,影響採購標案遂行及採購效率,不符法令規定情事發生。
註: 1.同前(四)之說明。 2.承上,該等類如符合本法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以提升採購效率。
(十三)機關辦理採購,其技術規範之訂定,應依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以避免造成技術規範訂定不當。
肆、機關辦理類案應注意事項:
一、因流標或廢標者,如於開標紀錄上已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疑義乙節,查上開紀錄如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本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工程會101年11月1日工程企字第10100383950號
二、廢標後重訂底價,應避免發生本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工程會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0九九00三八四四三0號
三、機關於流標或廢標後變更前次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可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縮短後之等標期下限為7日。 工程會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O九七OO四四四五二O號
四、工程招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或報價超底價或預算而廢標者,機關重行招標前應檢討流標或廢標之原因,其屬預算不足或設計浪費者,不宜勉強再行招標。 工程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10號
五、如廠商所提服務項目或工作範圍經評選結果無法評定優勝者時,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除予廢標外,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時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工程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89)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七九九三號
六、機關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仍應製作紀錄。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工程會八十九年一月五日(89)工程企字第八八O二二七八八號 七、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工程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88)工程企字第八八二0八七六號
八、機關於流標、廢標或不予開標、決標後重行招標者,如機關於公告後主動免費寄發招標文件予所有曾參與投標之廠商,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至於選擇性免費提供招標文件予特定廠商之情形,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不宜採行。 工程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八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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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鍾昌賜
佛光大學管理碩士
曾任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稽核委員兼執行秘書
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採購法專業人員訓練合格師資,曾受聘在東海大學、文化大學、中華大學、清雲大學、國防 大學、中油公司、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擔任政府採購法、採購錯誤態樣、採購實務 等課程之講座
連絡電話: 0937-963-999
mail: doris565@ms16.hine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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