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得標廠商聯絡不到,本周活動開天窗!
【問題】
本月初活動策展得標廠商近日無法聯絡(到公司也是大門緊閉),本周日就要舉辦活動,到目前毫無進度,快開天窗了,長官要求解約但是契約要因廠商履約延遲情節重大 (到達落後20%) ,不是立刻通知即可解約,長官要求用限制性招標另外再找一家,但會計室說除非把前一個月解決掉,不然不可重複辦理採購,怎麼辦?
【解析】
按依採購契約要項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不於前開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措施;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從而,本案廠商與機關間,苟有約定前開規定,那本案機關自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不於前開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不一定要馬上解除契約。
至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二、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乃停權處分其中要件之一,廠商如有情節重大情事,仍得依約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之規定,為停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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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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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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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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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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