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非冷凍,係冷藏,就是生鮮農漁產品?
【問題】
本校肉品類均是採購生鮮豬肉和生鮮雞肉,但因H7N9,廠商表示雞肉現都是電宰場前一天宰殺完,當晚運送至雞肉商,隔日一早再由雞肉商送至學校,但為避免雞肉腐壞,故中間均需冷藏,試問如此是否仍屬採購法認定之農漁生鮮產品?
【解析】
按生鮮農漁產品之採購,雖屬財物採購,惟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乃90年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03820號令修正公布,其增訂理由為「增訂本條第二項生鮮農漁產品不包含在物品所界定範圍,增訂理由如下:1、本法第二條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惟「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2、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招標方式,無論是「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大部分均以「最低價格」為決標之依據。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換言之,在是否為生鮮農漁產品之認定上,應從「是否具有易腐性?是否有生命現象?品質是否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來綜合認定。
又什麼是冷凍食品?什麼是冷藏食品?常為物流業界參考之「低溫食品物流管制作業指引」(http://www.talm.org.tw/uploads/downLoad/20090119-200405.doc),雖指出冷凍食品,係指以一種或一種以上之農、水、畜產品為主原料,經適當之加工處理、急速凍結,保持凍結狀態下妥善包裝,並於維持產品品溫於-18℃以下儲存、運輸、販賣的食品;冷藏食品,係指以一種或一種以上之農、水、畜產品為主原料,經適當之加工處理後,快速冷卻,妥善包裝,且在7℃以下凍結點以上之溫度範圍內儲存、運輸、販賣的食品。惟尚無法從此定義,推論出所有冷藏食品,均具有易腐性,而且品質在短時間內均易生變化。
另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主站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newDict/dict.sh?cond=%A7N%AD%E1&pieceLen=50&fld=6&cat=&ukey=-88587602&serial=3&recNo=10&op=f&imgFont=1),雖分謂「冷凍,將食物保存在低溫的狀態中,使食物凝固、凍結,以抑制細菌的繁殖、防止有機體的腐敗,達到保藏的效果」「低溫食品,需低溫貯藏的食品。依貯藏溫度的不同可分為冷凍食品(貯藏溫度在攝氏十八度以下)及冷藏食品(貯藏溫度在攝氏十七度以下,結冰點以上)等兩大類。現為超市賣場內的主力商品,占了超級市場大部分的營業額。」「冷凍食品,經由低溫快速凍結的食品。一般均以攝氏零下二十五度至零下四十度的溫度使其快速凍結。包裝後,以低溫冷藏(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或販賣。可使保存時限延長。」「微波食品,一種即食性食品。消費者僅須將已調理好的冷藏食品直接以微波爐加熱後,即可食用。…」。但也是無法從此等定義,推論出所有冷藏食品,均具有易腐性,而且品質在短時間內均易生變化。
而且本案題意僅稱冷藏一至二天,是否實為冷凍一至二天?縱係冷藏,其冷藏方法、可保存多久等,也均不明。從而,本案經一天至二天冷藏之豬肉和雞肉,是否具有易腐性?品質是否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而仍被認定為「生鮮農漁產品」?似乎仍應依個案全部事實,從「是否具有易腐性?是否有生命現象?品質是否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來綜合認定,而非逕以「非冷凍,係冷藏」之由,就逕予認定「係生鮮農漁產品或非生鮮農漁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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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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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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