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遲不依所定時間開標,怎麼辦?
【問題】
今天(8/22)聽到朋友說他們公司去參加中華電信南分公司主辦的一場招標案,公告是10:00開標,可是主辦單位卻借「科長被副總叫去喝咖啡,科長說要等他過來才能進行開標作業」這理由,一直拖延時間…整整一個多小時,最後科長才匆匆進來開標室,面對這樣的情況發生,該如何提出異議或要求主辦單位應依照規定進行開標? 畢竟,並非延遲個幾分鐘,而是一個多小時,在這期間內,是否會有其他不可預知的情事發生,就不得而知了…但至少對於前往參加標案的廠商之自身權益,是否能有可應對的作為或抗議程序?
【解析】
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第76條第1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之規定。
廠商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內,對「招標文件規定」或「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或「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又政府採購法第45條規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而所謂法令另有規定者,政府採購法第48條:「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等屬之。
是非屬政府採購法第48條等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未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即屬違反法令,廠商如認為因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自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內,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更甚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也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當然,就此違反法令之行為,機關採購人員發現時,亦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之規定為之,以免被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之規定處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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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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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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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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