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廠商可否攜帶實物參與評選,並納入評選之參考?從公平合理原則、平等原則、適正裁量原則及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之規定來看,自應以招標文件有載明「廠商可攜帶實物參與評選,並列入評選項目」者為限。
如招標文件未載明「廠商可攜帶實物參與評選」,那機關允許某廠商攜帶實物參與評選,自是不妥;若招標文件已載明「廠商可攜帶實物參與評選」,那廠商自得攜帶與本案有關之實物參與評選,惟招標文件如未就此列入評選項目,也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
從而,本案廠商把餐點包裝帶來簡報,評委該如何處理較為妥適? 應視招標文件有無載明「廠商可攜帶實物參與評選,並列入評選項目」而定;如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可攜帶實物參與評選」,那廠商自得攜帶與本案有關之實物(當天的餐點)參與評選,惟招標文件如未就此列入評選項目或招標文件未載明「廠商可攜帶實物參與評選」,那評委就不能吃,機關應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