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之規定觀之,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固得招標,惟規劃、設計、監造也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之規定,基於不同需求條件之由,分別辦理採購。
換言之,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是否招標?規劃、設計、監造是否因預算未有著落,分別辦理採購?仍應由機關辦理採購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去適正裁量。
惟如適正裁量後,規劃、設計、監造係因預算未有著落,而分別辦理採購,要記得在就規劃設計或規劃或設計部分(原有採購)招標時,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以利爾後於必要,向原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減少因界面或前後不同廠商所生之糾紛及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