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此問題,涉及得否進行驗收?進行驗收,是否合格?等兩個問題,茲分敘如下。
一、得否進行驗收?
按進行驗收之前,會有查驗之程序,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驗收。而前開所謂查驗,乃指就施工項目及數量予以核對(註一),如施工項目及數量無誤,那就可進行驗收;反之,施工項目或數量有缺漏,則仍請廠商依約完成應給付之施工項目及數量。所以,已完工的工程,在未驗收前遭破壞,得否進行驗收?則視是否查驗竣事而定(本案題意稱完工,似乎已查驗竣事)。
二、進行驗收,是否合格?
至於驗收合格或不合格?則從政府採購法第72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之規定,即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就是驗收不合格。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後段以下規定「…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則為驗收不合格之處理方式。
又民法第508條也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未約定或約定無效時,依民法第1條之規定,如為承攬,依本條補充之)。
從而,已完工的工程,除另有有效之約定外,在定作人未受領前或未受領遲延前遭破壞,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此時,以保險使損失降到最低,就顯得重要(意思是說,此時廠商之損失,只能以保險金來填補)。
反之,除另有有效之約定外,定作人已經受領或有受領遲延情形,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機關縱認驗收不合格,除另合意外,也不得向廠商請求由其負擔之。
【註解】
註一: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第15條:「…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