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採固定價格,如何確認標價合不合理?
【問題】
小弟於工程會招標文件案例中下載有關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在評選會議的議程表中有一程序提到評選委員會確認廠商報價是否合理,有無浪費公帑情形。另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四點說: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這邊想問,標價合不合理、有無浪費公帑的問題,是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認定還是由機關認定?如採固定價格(僅要求廠商提報該固定價格組成內容)辦理的案件,是否亦有該程序的適用?
【解析】
按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4點係規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所以為執行「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規定之協商程序。
問題是採固定價格(僅要求廠商提報該固定價格組成內容)辦理的案件,其應屬101年09月17日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所載「…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至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為「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八)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非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果為決標價,不可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再以底價或不訂底價方式強迫廠商減價。…」中的固定金額決標者,投標廠商本就不用報價,自無從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是否合理,有無浪費公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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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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