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其將面臨「評審」之問題。
而此項評審,是否做分析紀錄?依101年09月17日修正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六)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之規定,應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去適正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