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施作項目改至其他工區,須否契約變更?
【問題】
請問實作實算工程契約金額500萬元,第3工區部分項目9萬元改至第1工區施作(無該等項目),須否辦理契約變更?
【解析】
按契約變更,乃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而契約變更,有(一)須符合契約約定之要件(二)須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三)須符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之公平合理原則、公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正裁量原則等三項要件,而且時機及程序也應適法,如果不符前揭要件之一、時機或程序,自不得為之。
而第3工區部分項目9萬元,改至第1工區施作(無該等項目),即第3工區部分項目應減項,第1工區部分項目應增項,均屬契約變更;第3工區與第1工區如屬不同契約,則應分別依前揭說明辦理契約變更;若屬一個契約,那也要依前揭說明辦理契約變更,只是增項、減價均在同一契約變更案,累計金額之計算,要記得|減項︱+|增項︱=累計金額而已。
又從採購契約要項第20條:「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等相關規定觀之,機關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變更後的圖說,應屬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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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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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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