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二、 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包含於本表所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內,不另給付。
三、 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占建造費用之百分比,應按金額級距分段計算,並為編列預算之參考基準。
四、 同幢建築物用途分屬二類以上者,依各該用途樓地板面積所占比率依其服務費率分別計算。
五、 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幢以上之建築物採用同一設計圖說者,其設計服務費用,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五、 F = A*R{0.75(1+1/2+1/3…+1/N)+0.25N}
五、 上式中:
F:設計服務費。
A:一幢建築物之建造費用。
R:服務費率。
N:相同設計圖說之建築物幢數。
六、本表所稱建築物樓層數,係指建築物地表面以上之樓層數。
七、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惟如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施作,且契約已明訂依分期或分區或開口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給付服務費用者(但不包括同一工程之分標採購案),不在此限。
八、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及整修工程得比照同類之建築物計費。但如屬既有建築物之結構補強,且須就補強之結構物進行分析者,其服務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不適用本表計費。
九、特殊構造或用途、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國家公園範圍內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十、本表所列百分比,不包括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其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十一、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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