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契約變更,乃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而契約變更,有(一)須符合契約約定之要件(二)須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三)須符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之公平合理原則、公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正裁量原則等三項要件,而且時機及程序也應適法,如果不符前揭要件之一、時機或程序,自不得為之。
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所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須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始得為之,如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自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
從而,本案即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本學年度之擴充」,本學年度之擴充,自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而且本案招標文件雖載明「依實際訂購人數結算」,似乎不用契約變更,惟契約變更,乃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本案如有載明「契約價金」,那此「契約價金」之變更,似應走契約變更之程序為宜。
另外,就此問題,本文建議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在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時,要記得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為本學年度及擬後續擴充之期間(例如102學年度的招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02學年度及103學年度)」,並注意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須符「公平合理原則」,以及避免分批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