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我投標本案為363元,決標金額為每套510元的高價,合理嗎?
【問題】
請問我今年投標某郵局服裝,為我公司最低標,但低於底價7成,該局要我公司提出說明,我提出低價理由為「今已有其他2個單位同樣服裝已決標、單價皆每套365元,而我投標本案為363元,因算很合理」,今該局並未回覆我低價說明函,竟直接於網路公告決標於第3家廠商(第2家也是低於底價7成),且決標金額為每套510元的高價!請問該局如此決標是否違反採購法或有意圖圖利其他廠商呢?
【解析】
按從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之規定觀之,訂有底價之採購,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外,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換言之,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固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固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惟何謂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實務上,雖隨著每個機關之認定而有所不同,但機關就有無顯不合理?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認定,仍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之合理性判斷及平等原則之要求。從而,本案如在圖說或需求或規格或契約或貨樣等上,與他機關有所不同,那非不得在有無顯不合理?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認定上,與他機關有所不同;至於本案機關就有無顯不合理?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認定,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之合理性判斷?則須綜合「工程慣例」、「圖說」、「契約條款」、「其他法令規定」等因素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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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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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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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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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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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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