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規定總評分法,但誤用序位法而決標,怎麼辦?
【問題】
本機關國外旅遊採購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評選方式為總評分法:參與評選廠商之平均總評分均達70分以上,且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以最高分廠商商為第1名,優先取得議價資格,3家廠商評選結果,卻是採序位法,現已出國回來,但尚未請款,請問這樣的疏忽應如何補救?須重新計算總評分法結果嗎?若重計結果,訂約廠商應係第2名怎辦?
【解析】
按撤銷決標之法律依據有二,一為可歸責於廠商所致之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3項)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中的第2項,一為歸責於機關所致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至於終止或解除之法律依據,當然有意定事由、法定事由之區分,例如政府採購法第65條:「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第66條:「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以及第64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第503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等。
本案,即有招標機關未依招標文件所載辦理評選之瑕疵,採購人員即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適正裁量改正措施。即如重新計算總評分結果,得標廠商仍是第1名,那就只要重新召開評審會認定即可;反之,重新計算總評分結果,得標廠商為第2名,那就要撤銷決標、解除契約,回復至尚未決標前的狀態,重新邀請第1名的投標廠商來議價,或基於已經沒有採購之必要,而取消整個採購(如基於已經沒有採購之必要,而取消整個採購,對此第1名的投標廠商而言,其應可類推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於原得標廠商已給付者,縱使已撤銷決標及解除契約,招標機關仍應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給付報酬。
接下來,剩下的,就是該採購人員,要有被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之規定,處理之心理準備。所以,就會有「要不要依法處理」的矛盾,建議仍是依法處理為宜,因為以書面警告或申訴或小過,來換一生的心安,或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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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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