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1條之規定,屬中央或地方未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而且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惟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6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204780號函也揭示「二、依來函說明一之(二),貴局為辦理本案之求償事宜,自99年8月至100年5月依本法規定辦理6次公開招標,皆流標,如均無廠商投標,為何不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請檢討採購效率,本法第1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4款規定併請查察。」。
可見,本案除可思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第5-1條:「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之規定為之外,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非不得採限制性招標;另外,亦得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於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時,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惟何者,才是適正裁量?因題意事實未明,只能由招標機關,綜合相關全部事實自行去裁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