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承商施工造成鄰損尚未解決,履約保證金可否以有待解決事項不予發還?
【問題】
本公司承包公共工程,施工造成鄰損事件,因與屋主無法共識,致尚未解決,依規定向承辦單位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惟以尚有待解決事項為由,暫不發還,該主張是否合理,請求提供意見?
【解析】
按履約保證金,乃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8條第1款參照),其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規定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 ,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其中,與「承商施工造成鄰損尚未解決」有關者,應為「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惟「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係以「致機關遭受損害」為其要件,如機關並未遭受損害,縱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已由本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也難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第9款之規定,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
所以,本案機關要釐清的是(一)招標文件中訂明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為何?(二)如招標文件中已訂明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如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那就要釐清「本案廠商施工造成之鄰損,與屋主無法共識,尚未解決部分」,是否會致本案機關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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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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