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並非「僱傭」,委員要不要迴避?
【問題】
辦理限制性招標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所為之公開客觀評選),遇到評選委員(教授)與廠商同一所學校,計畫主持人與評選委員同校教授但不同科系(國立大學),想請問評選委員有需要迴避嗎?看到之前的文章"公立學校與所聘任之教師間關係,係因締結行政契約所形成之公法關係(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13號裁定參照),並非所稱「僱傭」,請問到底還需不需迴避呢?
【解析】
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第2款之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如非」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固不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惟機關認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亦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之規定,請其辭職或予以解聘之。
是縱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13號裁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理由),公立學校與所聘任之教師間關係,係因締結行政契約所形成之公法關係。」之意旨,認本案該採購評選委員與該國立大學(受評選之廠商)間,並非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所稱僱傭,惟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所稱委任,所委託之處理事務,有可能是單一事件或某一個案,而且代理之範圍,也有可能是單一事件或某一個案,是本案機關仍有釐清「該國立大學(受評選之廠商)與該採購評選委員間,現有或三年內是否曾有委任或代理關係」之必要。
另外,「該採購評選委員即為該國立大學(受評選之廠商)之教師,其是否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該採購評選委員之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該國立大學)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是否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就案件是否涉及該採購評選委員、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亦均係須釐清之點。
而且,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係規定「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並非僅「迴避」而已,也應注意;蓋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2項之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如只是「迴避」,應無前開遴選委員補足之情形;但如係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那就可能有前開遴選委員補足之情形;「辭職或予以解聘」與「迴避」間之法律效果,差異大矣,故應注意之。
當然,以上係就「本案受評選之廠商為該國立大學」而論述,本案受評選之廠商如非該國立大學,則應另行探討之,併予敘明。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
作者簡介 |
劉孟錦律師
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台灣法律網 主持人、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發行人
電話:(02)2363-5003
傳真:(02)2363-5009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1號13樓
e-mail:Lawyer104@msn.com
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