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小額採購之旅遊採購,有契約範本可參考嗎?
【問題】
請問如果是小於10萬元的旅遊採購,所用的契約,有範本可參考嗎?因為之前的相關案件,大都是廠商提供契約書,但覺得有疑慮,所以在這請教,我們該如何?
【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又民法第1條也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政府採購契約,雖不完全排除「行政契約」之可能,惟通常均是民事契約,是如政府採購契約為民事契約,當事人間未約定時,自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相關強行規定、民法各債相關規定、民法債編總則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習慣、法理之順序補充之。
又小額採購,屬中央或地方未達公告金額招標方式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之規定,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第5-1條:「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非屬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時,得不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拘束,逕洽廠商採購。
此逕洽廠商採購者,大部分雖不會訂定政府採購書面契約,惟機關與廠商間會有書面報價(含規格、需求、數量、價格及單位等),此廠商書面報價應為要約,當機關在並未變更廠商書面報價下而核竣請購單時,即為承諾(註一),則此時該採購契約因合意而成立(註二),如有該採購契約未約定者,除「當事人間另行約定」外,自得以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相關強行規定、民法各債相關規定、民法債編總則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習慣、法理之順序,補充為處理之依據。
當然,機關辦理採購人員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 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適正裁量「其間訂定採購書面契約」,惟該採購書面契約之內容,如要參考原招標用之契約範本,千萬要記得須依個案性質修正後才用,以免徒增更大的困擾。
【註解】 註一:此書面報價內容如有疑問,機關應在核竣請購單前,予以釐清並補正,例如:承辦人如認價格偏高,應先請該廠商修正書面報價後再陳核;機關首長如認價格偏高,則可請該廠商修正書面報價後再核竣。 註二:當然,要必要之點或重要之點合意,始得認契約因合意而成立。此時的採購契約,部分仍是有字據的,並非純是「口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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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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