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機關可否核定比廠商報價還高之底價,讓廠商直接進入底價決標?
【問題】
未達公共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49條辦理公開取得報價或企畫書,並以最低標辦理決標。若開標當日僅一家廠商投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此時開標作業機關須參考廠商報價核定底價,但報價經機關分析廠商報價已低於市價行情,假使核定底價比廠商報價還低,恐致廢標。為避免廢標情事發生,請問機關是否可核定比廠商報價還高之底價,讓廠商直接進入底價決標?
【解析】
按有關底價之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47條係分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是機關辦理採購,應訂定底價時,其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縱使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亦是如此,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所提「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實屬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所稱「市場行情」之一,不能因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之規定,而疏略了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
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條規定「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人員違反時,將會被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之規定處置。
是機關辦理採購,應訂定底價時,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為之;即其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與廢標與否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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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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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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