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有關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係規定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有關「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之規定,也僅分別於第11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建築物造價,指建築物之直接工程成本。前項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保險費、營業稅、環保安全衛生費、品管費及其他與直接工程成本有關之費用。」、第13條:「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設置公共藝術者,由文建會以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之方式獎勵之。」,並未明定公共藝術之徵選方式及採購方式。
是有關公共藝術之徵選方式及採購方式,應先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第18條係分別規定「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方案。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四、指定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從而本案如為「公開徵選」,始應將徵選文件刊登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方案;至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計畫之「邀請比件 」、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計畫之「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公共藝術」之「指定價購」,則不用將徵選文件刊登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至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第24條:「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所規定者,則係指(一)「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二)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三)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與將徵選文件刊登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尚屬有間。
換言之,本案如屬「委託創作」,不須將徵選文件刊登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而是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並於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則應刊登公告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亦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
另,從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六年九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六○○三四五五○○號函:「主旨:交通部函詢重大交通建設公共藝術設置案,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經依本辦法徵選出之公共藝術,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並對公共藝術徵選方式及評選作業,分別已有明定。爰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得先依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徵選出公共藝術設置方案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與該徵選出之公共藝術設置廠商辦理議價決標,毋需另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刊登招標公告。三、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係限制機關辦理採購,其需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應先利用該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方可完成招標公告之傳輸。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辦理議價者(免辦理招標公告),及依同條項第14款採公開審查方式辦理者(因所成立之審查委員會與上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有別),並不受該系統之管制。至於機關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採公開徵選者,其公告作業執行疑義,應由 貴會主政。註:1.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本函所列第11條已修正並移列第22條,第9條及第10條修正移列第17條及第19條,該辦法第22條並未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納入,故本函說明二,應配合修正。 2.請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遴聘外聘委員之程序業經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修正。」觀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並未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納入,所以,目前再也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辦理了,也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