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16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第23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第18條第4項:「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規定,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二號函:「主旨:有關國立交通大學採購「戶外大型雕塑作品」,係校友捐款並指定捐贈「楊英風雕塑作品」,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意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屬藝術品並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捐款並指定捐贈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屬中央或地方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者,亦同。
從而,捐贈者指定廠商,要用哪一條?採購標的如係藝術品,非不得依政府採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適正裁量分別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16款、第23條、第18條第4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二號函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