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所稱法規命令,以及第159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所稱行政規則,雖通稱法規,惟在政府採購中,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依據,則為書面契約、其他當事人間的約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中的「強行規定」、民法相關規定、習慣以及法理(政府採購法第3條、民法第1條參照)。
是營建署網站內搜索到「道路工程(含共同性工程)施工規範」,非不得納為招標文件,惟該規範畢竟是道路工程及共同性工程之施工規範,與個別工程在性質、需求、規格上,仍有差異,而且該規範內容也有可能因為個案之差異,而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公益原則及平等原則;所以,機關在考量該規範是否納為招標文件時,仍應適正裁量檢討或修正之,使檢討或修正後之施工規範,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公益原則及平等原則,始得納為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