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也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是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參照);而且限制性招標,依現行規定,本就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從而,本案中的甲案及乙案,如分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自得分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不須合計其採購金額。
問題,反而在於,本案是否為分批採購?如為分批採購,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