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政府採購之招標方式、需求規格限制、等標期、監辦等,因採購金額屬「逾公告金額」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或「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有所不同。
如屬未達公告金額(現今公告金額為100萬)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第5-1條:「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第6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等相關規定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第5-1條:「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至於逾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及第22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參照);而且在規格、需求上,除「與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現今公告金額為100萬)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一樣,須受公平合理原則、平等原則、公益原則、適正裁量原則等政府採購四原則的拘束」外,仍應符政府採購法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等相關規定。
而在等標期部分,以公開招標為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與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也因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之明定,而有所不同。
換言之,未達公告金額(現今公告金額為100萬)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與逾公告金額之採購,兩者之間,未達公告金額(現今公告金額為100萬)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在所受限制及等標期上,明顯較逾公告金額之採購少很多,機關自是喜歡以較為彈性之未達公告金額(現今公告金額為100萬)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因而有「請購單位很喜歡把預算金額或採購金額匡列為98萬、99萬,甚至99萬9000」之情事發生。然「機關自訂內規,明訂採購金額趨近於公告金額者,其採購方式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前開「趨近」難以界定或界定不好反而更生問題外,也非法限縮了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所賦予辦理採購人員適正裁量之權,也非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