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招標方式、採購契約內容,固由機關辦理採購人員裁量之,惟仍應從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適正裁量之。
換言之,招標方式、採購契約內容之裁量,除了應適法外,其裁量仍應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而且該採購決定仍應適當。所以,採購金額150萬元之旅遊採購,自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30067)為之,蓋採購金額已逾公告金額之故也。
又政府採購法所稱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而言(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參照),所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所定限制性招標,因為少了等標期等公告程序,在採購效率上,自是比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來得好。
而且要避免決標簽約後,參加人數又增加而辦理契約變更等問題,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所定限制性招標也是方式之一,是本案機關辦理採購人員,在後續擴充部分,非不得基於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適正裁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
即在原有採購(註一)之公告及招標文件(通常為招標須知及契約)上,載明「採購金額及後續擴充:(一)原有採購範圍及採購金額:採單價決標,預估參加人數500人,每人3000元,共計新台幣150萬元。(二)後續擴充範圍及採購金額:後續擴充人數預估為 人、年度為101年度、金額約為新台幣 元。」等文字,以利後續擴充部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增進採購效益。
【註解】
註一:原有採購,建議適正裁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30076等相關規定、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三三一二○號函:「二、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