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固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惟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也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093號函也揭示「關於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
是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基於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之由,分別向不同廠商辦理採購。本案題意所指工程,有些需求條件不同,有些是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應得視各項性質,基於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之由,分別向不同廠商辦理採購。
惟尚須注意的是,分別向不同廠商辦理採購之各項採購金額,雖是分別計算,但分別向不同廠商辦理採購之各項採購金額苟逾10萬,則須注意政府採購法第23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3條前段:「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5-1條:「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
至於各項廠商資格,建議均註明「投標廠商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得以販售、製作、供應或承作本次標的其中之一之公司、行號;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應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判定為不合格標;但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後段:「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所定情形者,從其規定)或公司設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文件,須記載「得以販售、製作、供應或承作本次標的其中之一」之營業項目,始為合格投標廠商。」,俟審標時,再審查其營業項目,得否販售、製作、供應或承作本次標的其中之一即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