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是得分項報價者,自應分項決標。
但機關決標,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等相關規定,而且機關也不得強迫廠商一定要來投標,所以某一標中的某分項,可能因為無合格廠商、無人投標等原因而廢標、流會。
此時,機關如認仍有招標需求,自得就此分項,上網辦理第2次招標(含招標公告);反之,機關如認無招標需求,自得不續辦。
惟是否續辦之決定,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並非恣意率斷,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