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雖得採限制性招標,惟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與第10條間,在要件上,仍有差異。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者,其須為「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至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者,則須為「辦理設計競賽」。
而所謂所稱設計競賽,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73&k1=%e8%a8%ad%e8%a8%88%e7%ab%b6%e8%b3%bd&k2=&k3=&k4=&kwid=2295&cd=2012/6/25)之規定,係指機關為採購之目的,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擇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序;其標的,包括藝術品、圖形、標誌、徽章、標章、資訊網頁、名稱、標語、廣告、海報、文宣、「推廣活動」、服裝、字幕、音樂、影像、牌樓、空間或場所布置、造形、造景、裝修、裝潢及其他與發揮創意有關者。所以,「推廣活動」屬之。
至於所稱專業服務,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76)第3條之規定,係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所以,「文化藝術」屬之。
換言之,苟一採購案,兼「文化藝術」與「推廣活動」兩者,則機關辦理採購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均屬合法。
所以,本案「文化節系列活動暨農特產品展銷活動委託勞務案」,苟兼「文化藝術」與「推廣活動」兩者,本案機關辦理採購人員自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問題是何者為適當?有釐清之必要,惟因題意不明,只好由本案機關辦理採購人員自行去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