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0719&KeyWordHL=&StyleType=1)項次一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開標。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義,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項次二也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開標。得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由招標機關決定」。是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開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不予開標決標之情事外,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與採何種決標方式無涉。
至於是否訂底價?則見於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是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本案即屬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本案機關當得適正裁量不訂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