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第3條固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4條固也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惟「員生消費合作社」並非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苟「員生消費合作社」係直接以自己經費(即未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是項採購)及自己名義採買社員之福利獎品、禮卷,當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一二號函:「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辦理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三、 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四、 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五、 僱用廚工如係依機關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本法;如係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僱用自不適用本法。備註:有關學校午餐採購,請注意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公開於本會網站)。」可稽。
另外,要注意的是,(一)機關苟係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條:「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之規定。(二)「員生消費合作社」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