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之規定,且非同時洽同一供應廠商辦理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2998號函參照),雖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之拘束。
惟全部僅1餐的便當,並非不同時間之需求,除特殊情形外同家廠商也非不得同時供應,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分由二家承作,裁量是否為適正?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