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WTO大會透過多次會議協商,開始推動FTA自由貿易協定,以零關稅或免關稅排除關稅壁壘的貿易障礙,其實施方式則透過個別二國間的協商訂立FTA協議,這原本是逐步讓全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理想化過程。讓國家貿易保護主義在FTA的制度下,逐漸(年)以降低關稅費率至零關稅的目標邁進,只有少數貿易標的是在雙方協商下,直接適用零關稅或免關稅待遇。可是近日在中美FTA貿易簽立協商前,因為美韓FTA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而產生相同貿易品項在不同國間的競爭關係,其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通貨的相對匯率比值問題,以及書出國以補貼不利因素加強貿易競爭力的問題,說穿了除了在短期能繼續維持該輸入國的市場佔有率,更希望在中長期獲取FTA協議的簽定,以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而其間的貿易障礙或補貼等關稅及非關稅作為,更成為FTA過程中未預期引發的貿易戰爭,在這場爭戰中也只有在遵守WTO的秩序規範,並在各自利益的維持協商中,才能化解及消彌這場貿易戰爭。
臺灣在這場FTA引發的貿易戰爭中,因為受到中國的打壓與杯葛,無可避免的因為無法立即與它國簽定FTA協議,所以使得臺灣面臨貿易生存的國安問題。臺灣光靠ECFA是無國際生存空間的,所以者使得我们必需在WTO及FTA中另外尋求一個出路。其實FTA真正的主張是雙方全面性的自由貿易,是沒有開放項目或關稅壁壘的限制的。這制度最成功的應該是歐盟經濟體,但是歐盟因為是成立一個大經濟體,所以因為部份地域化,自然造成不同國相同產品在單一貨幣下,產銷競爭力不同而產生市場價位區隔的結果,比較不會產生降價競爭的問題,這都是因為貨幣統一所帶來對民生固定影響的結果。但是一般國家間並不是經濟體及統一貨幣的關係,所以在貿易往來關係上就會比較複雜。最中的的是FTA自由貿易的精神已被扭曲,因為各國在簽訂FTA過程中,仍堅持貿易保護主義只開放對本國有利的貿易項目,而對方也必然採取相同的措施,這就形成雙方貿易協商中以特定貿易項目,在各取所需的前提下交換貿易利益的協商,這實際上已像是「政府採購協定」的一種了。雖然未必限制採購總金額,但是在政府採購制度中,對於採購標的已確定者又有什麼差別呢?
如果各國FTA貿易協商的結果,實質上簽的是「政府採購協定」,那就不是國與國條約的形式,而是次一級的政府間的政府採購契約,而這政府採購契約是不用議會立法通過實質審查程序的。所以這又賦予了臺灣一個更開放的國際貿易空間,原來FTA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是政府採購契約,而且是不用直接以條約效力的方式進行的,這當然對臺灣而言就不會在對外上,有直接涉及一個中國的主權與否的問題。更進一步而言ECFA也會是這種效力下的一種形式,而與世界WTO在完成完全FTA理想的過程中的內涵。臺灣是很期待這種結論的,因為這就不會在現實中遭遇最重大,而受限於一個中國的外交困境中。中國大陸更沒有理由限制臺灣在這樣制度下的貿易出路,才不會在這次臺灣總統選舉中,對於未來二岸人民交流及貿易往來中,產生政治上不確定的不利因素,這可能的長久影響反而不是二岸全民所應共享的,也才是臺灣政府在國際空間及貿易上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