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8)第13條第1項固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而且依不同標的或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者,其分別辦理後之每一案採購金額係各自計算,各自計算後之採購金額,小於10萬(含10萬)者,雖得依政府採購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第23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67)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第5-1條:「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之規定辦理。
惟「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惟同時洽同一供應廠商辦理旨揭工程,顯有違反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精神。」亦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2998號函所揭示。
是本案機關縱得基於「租帳篷搭舞台、租音響設備、買活動人員便當、辦理活動保險、買活動記念品、買工作人員衣服」均為不同標的之由,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第5-1條之規定辦理,惟仍不得洽同一供應廠商辦理,也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