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驗收意見不同,怎麼辦?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即規定「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 (單位) 人員。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是有關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法令或契約載明者,除該約定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等因而無效外,自應從其法令規定或約定。至於履約結果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時之處置,乃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之權責;委託設計監造公司等協驗人員,僅在於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該案業務承辦人,原則上則僅為驗收紀錄表內紀錄,只有在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始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從而,驗收時主驗人認為驗收不符合,承辦人及委託設計監造公司縱認為合格,只要主驗人之認定,未違反法令或約定,承辦人仍應予以尊重;廠商如就其採購決定有所不服,得先與機關協議,未能達成協議時,則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政府採購法第85-1條參照)或逕行起訴。
二、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意外死亡,怎麼辦?
按建築師事務所,除負責人為建築師外,亦有可能有其他合法建築師,可繼續履約(例如http://www.jjpan.com/index/index_ch.htm等);而且機關乃與建築師事務所簽約,並非與建築師個人簽約;是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縱使意外死亡,也不一定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縱使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機關也得依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及相關規定(未約定者,依相關規定補充之)為之,自是不須太過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