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前段之規定,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固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簽陳範例請參http://plan3.pcc.gov.tw/gpletf/09900157681.doc),並不以須載明於「招標文件」為其要件。
惟苟載明於「招標文件」,則得使廠商更能知悉及預見「縱使僅一家合格之廠商也能開標、決標」,應能增進廠商投標之意願,而且杜絕爭議,自有助於採購效益之增進,反而較符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適正裁量,自是較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