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第8條第1項:「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規定,機關依最利標標及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03)等相關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完成評選事宜(其任務為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辦理廠商評選、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參照);並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至於「評審委員會」,見於政府採購法第54條第1項:「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評審小組」,則是在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之規定,邀請委員辦理評審時,為了與前揭「評選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有所區分,爰將該等委員組成的「評審團」,以「評審小組」稱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35460號函:「依本法第49條及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比價。該符合需要之廠商,可採最低標決標,或由機關成立評審小組,就廠商所提出之企劃書,以取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綜合評審後擇定之。」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