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問題是要求廠商塗掉重繪,可以嗎?
按近十萬元社區彩繪作業,應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除「符合政府採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及「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外,得依政府採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其中,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差異,應在於規格及需求是否具體明確?如果是具體明確,自是以書面報價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為宜,以採購到價格低廉且符需求之標的,反之,未具體明確(例如採購市面不存在且特殊的杯子,機關得據具之規格為高150公分+-5%,其餘闕如),則依企劃書為宜,以採購到價格合理且符合需求之標的,避免廠商提供符合規格但品質低劣之標的,落得剛採購就束之高閣、浪費公帑之困境。
本案「主題與社區脫節,人物的線條、用色都比較單調,也沒有題字介紹…籃城里民嫌醜盼塗掉」,可能屬「規格及需求未具體明確,例如招標文件未載明(1)主題須與社區傳統民俗、農業生活、地方特色產業、風土民情相契合(2)須題字(100字-150字)介紹(3)人物的線條不得單調(4)用色須5種顏色等,但仍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規格及需求未具體明確,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企劃書,但評選時未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之結果,如果招標文件未載明「前揭規格、需求及廠商有此義務」,廠商在企劃書說明時也未承諾,機關請求廠商塗掉重繪,自屬無理;機關此時,只能依約驗收,俟下次招標時再改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