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分析】
先不論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之回應是否全有理(本文認為,從其文義來看,仍不得邀請特定廠商,不論其上網前或上網後;又從是否影響未受邀請廠商之權利來看,受邀廠商參與投標後,雖仍須與其他不特定廠商公平競爭,惟確係比未受邀請廠商,早一點時間或多一些機會,瞭解該採購案之相關資訊,邀標行為未影響採購公平性,值得懷疑???????),但其在說明二回應:「政府採購資訊公告上網後,若政府機關欲提高廠商投標意願,而請求廠商投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並無明文禁止,且受邀廠商參與投標後,仍須與其他不特定廠商公平競爭(如評選或比價),故邀標行為並不影響採購公平性」係指「政府採購資訊公告上網後」,應予注意。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回應】
99.10.12北市政二字第09931375200號函
有關您以市長信箱詢問有關公開徵求廠商投標適法性問題,本處答復如下:一、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其目的係將政府採購資訊公告週知,使符合資格者均有參與競標之機會。查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歷經7次招標,新工處均依規定將相關資訊登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符合資格者均可參與投標,與政府採購法第18條之規定相符。二、政府採購資訊公告上網後,若政府機關欲提高廠商投標意願,而請求廠商投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並無明文禁止,且受邀廠商參與投標後,仍須與其他不特定廠商公平競爭(如評選或比價),故邀標行為並不影響採購公平性。三、綜上,除非政府機關有限定特定資格、洩漏底價或其他不法行為影響採購決標之結果,否則尚不得遽認邀標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
【新聞】
楊○○說,新生高第六次招標前市府曾透過營造商公會邀請廠商座談,他當時公開懇求、拜託廠商來投標,因為當時鋼筋等原物料大漲,他答應廠商只要拿得出證據來,市府願意提高價格,「相關會議紀錄已被檢調帶走」。(自由時報99年10月7日報導:被爆私通電郵 楊○○:有接過工信電郵 內容忘了)。
【疑義】
問題是公開招標公開「徵求」廠商投標,可以嗎?
按政府採購法令中,得邀請特定廠商投標者,以限制性招標(含改採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為限,蓋「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而公開招標,係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至於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政府採購法第18條參照)」之故也。
而本案係100萬以上之公開招標,自不得邀請「特定」廠商投標。楊○○即承認「當時公開懇求、拜託廠商來投標」,其行為,適法嗎?其所謂「懇求、拜託」是否就是「邀請」?均有賴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檢察官釐清及正視,並詳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