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問題是公開招標公開「徵求」廠商投標,可以嗎?
按政府採購法令中,得邀請特定廠商投標者,以限制性招標(含改採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為限,蓋「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而公開招標,係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至於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政府採購法第18條參照)」之故也。
而本案係100萬以上之公開招標,自不得邀請「特定」廠商投標。楊○○即承認「當時公開懇求、拜託廠商來投標」,其行為,適法嗎?其所謂「懇求、拜託」是否就是「邀請」?均有賴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檢察官釐清及正視,並詳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