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相關函示】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3755號函
略述: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公告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前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於監造或管理等服務工作,得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2月14日(89)工程企字第89002564號函
略述:
貴公司臺中電廠增建第九至十號機火力發電計畫六•九KV裝甲開關之採購,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來函所述廠商評鑑,實為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審查,故應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所述國際標乙節,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旨揭採購如欲優惠我國廠商,亦可考量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2月14日(89)工程企字第89002563號函
略述:
貴公司臺中電廠增建第九、十號機火力發電計畫所需大型循環水泵之採購,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來函所述廠商評鑑,實為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審查,故應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所述國際標乙節,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旨揭採購如欲優惠我國廠商,亦可考量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18日(89)工程企字第89011725號函
略述:
貴部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及建議事項,復如說明,來函說明一履約期間機關與廠商之爭議,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履約、驗收之申訴案件,性質上以履約爭議調解為適當,並經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同意者,適用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復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但書規定,得標廠商與機關間之私法爭議,已提付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者,不得提出異議或申訴。來函說明二關於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三O八二號函檢送「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如個案變更符合上揭一覽表第二、三、五、六項規定,依其第十四項所載兼有前列各項二項以上情形者,分別適用各該項之核准、監辦及備查規定。來函說明三關於機關以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立合格廠商辦理選擇性招標,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O二二四二二號函已請各機關注意配合辦理。本會未來亦將就此類案件加強稽核監督,防止流弊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