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4669號函
略述:
關於機關之投標須知未明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若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是否視同外國廠商,由其得標是否違法乙節,復如說明,前揭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視同外國廠商。惟如投標須知未限定財物之原產地須為我國,則由該國內廠商得標,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另我國目前未與他國簽署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機關之投標須知尚毋需明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