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相關函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3485號函
略述:
貴鄉鄉立托兒所十六所二十班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214號函
略述:
關於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093號函
略述:
關於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 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
(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0952號函
略述:
貴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案,復如說明,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有關分批之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5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06093號函
略述:
有關「預算金額」如何認定乙節,機關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之採購,得依個別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認定。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08368號函
略述:
台端洽詢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故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總額」,依前揭規定係指採分批辦理者,應依全部批數之總預算金額,作為認定其屬「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巨額採購」之依據。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並未限定逾新台幣十萬以上之採購即須公開於資訊網路。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需分別辦理者,已訂有不受本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規定。至屬八十八年度預算於本法施行後採分批辦理者,其預算總額應指全年度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