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014】政府採購法第14條(一)
【條文】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8月1日(90)工程企字第90026868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公所查復「公開徵求辦理鄰長報紙一年份報價單」辦理情形乙案,復如說明,旨揭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另本會前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一九一○號函說明二,請查復辦理情形。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10234號函 略述: 貴所函詢經常性採購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原則加以認定。另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法第十四條】。惟非屬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者,仍可採分批方式辦理,其例外情形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依前揭各項規定辦理之採購,其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至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各款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其中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附註:本會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O一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8810509號函 略述: 有關台端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乙案,所詢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之採購,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0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927號函 略述: 貴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復如說明,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4729號函 略述: 貴處公車行車記錄器維修採購案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前揭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13610號函 略述: 貴府函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等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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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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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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