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請問原全職的工作,離職後三個月內因人手不足,原雇主邀我回去做兼職的工作,請問過去年資是否保留?是否仍有勞基法年資的特休假?未來如果要資遣我,是否要計算過去年資?
<答>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上開網友之情形,『依法』其於原雇主之年資,前後應合併計算。
二、前開情形,若該勞工離職已滿三個月?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關於勞工於同一雇主之年資計算,規定為「應」;勞雇雙方仍得於契約自由原則,於不違背勞動基準法之基本精神之下,相互協議。若勞工離職後暫時無另謀他職,而原雇主又須人手,勞工願意復職,其離職雖已逾三個月,仍得與原雇主協議「原任職之年資,雙方合意繼續累計」,以保障勞工自身之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