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民國八十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受文者:縣(市)政府勞工局(科)
主 旨:檢附本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乙份及修正後之本公司勞工退休辦法一式三份,敬請惠予退還原退休辦法為感。
營利事業單位: (蓋公司章)
行業別:
負責人: (蓋章)
地址:
電話:
(公司全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會議事項:檢討修正原已報准之本公司勞工退休辦法。
二、時間:八十 年 月 日 時 分
三、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四、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或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五、出席人員:(簽名)
六、決議事項:通過新訂之本公司勞工退休辦法(或修正通過本公
司勞工退休辦法)詳如附件。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主 旨:本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擬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檢附各項申報要件,請准予辦登記。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著作[勞基法退休金制度] 一書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勞保勞基權益論壇http://www.101lge.com/flashb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