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應注意事項:
一、委員會籌設原則
1. 事業單位如果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者,因屬同一法人可獨立或合併成立委員會(內政部75.08.31(75)台勞內字第430100號函),但若是關係企業則有數個法人,應分別成立。
2. 委員人數至少三人,最多十五人,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超過100人者,委員人數則最少九人。委員中勞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因此,以雇主立場而言,委員人數為三的倍數較為有利。
3.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勞方代表由產業工會推選,未成立產業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且宜多選候補委員。(因勞方委員異動率較高),但是總經理、經理、廠長、人事主管等卻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勞基法第二條的勞工也是雇主),他們究竟是要代表資方還是勞方呢?因此,國內勞動專家張智雄先生提出「來源說」亦即他們若由資方指派,自然是屬於資方委員,若他們係由勞方選出,則可視為勞方委員;另有「相對說」,亦即相對於經理時,他則變成雇主了。不過實務上申報時,除非有特別之舉證,主管機關較難接受總經理、經理、廠長、人事主管等代表勞方委員的。
4.由資方代表指派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另由勞工代表相互推選出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並且可以視實際需要設職員若干人,由事業單位派員兼任。
5. 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之一;若任期中間有勞工代表離職時,可由候選人遞補。資方代表若有人離職比較簡單,可以隨時由雇主另行指派即可,所以在選舉勞方委員時宜多選候補委員且明定於組織規章內,否則於提領退休準備金時,恐招麻煩。
二、監督委員會的任務
1.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根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實務上,主管機關均會要求提撥率的計算說明。
2.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數額提撥之查核事項:
每月的退休準備金提撥金額為薪資總額(實發的薪資總額通常為向稅捐單位申報的薪資扣繳額,但得扣除承攬委任人員之薪資)乘以提撥率,所以委員會要查核公司是否有按月照實提撥退休準金,以及提撥率高低是否恰當性、合理到足以支應退休金。
3.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事業單位每年應向委員會提出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存儲及支出數額清冊,委員會審核資料有錯誤、缺失或不當之處,可以要求事業單位提出說明和改善,必要時還可以向主管機關和(勞工局等)檢查機構(全國勞動檢查處、局分轄區)申訴。
4.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委員會根據公司的退休辦法(可優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之規定計算退休金的給付金額,並查核是否有誤,若不正確可以要求公司更正。
5.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如不得將此準備金做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若公司有合併、轉讓、歇業時處理狀況,或退休準備金不足,要通知公司增加提撥等。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著作[勞基法退休金制度] 一書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勞保勞基權益論壇http://www.101lge.com/flashbbs/]